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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
日期: 2014-04-08      信息来源:      点击数:

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公告[2014]18号

发文单位: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3〕44号),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自国发〔2013〕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,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,不再上报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审核。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同时废止。

二、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,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。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,按照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。

三、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。

特此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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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17日

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(东校区) 邮编:451150 版权所有 © beat·365(中国)-唯一官方网站  豫ICP备17017410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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